张宪伟与曹宪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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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4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石民初字第88号

原告:张宪伟,男,1975年 1 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宝友,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宪伟与被告曹宝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宪伟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宪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宪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后收取66.00元,由原告张宪伟负担。

审判员  赵 悦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谷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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