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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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4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51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8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周某某,男,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郑学文

代理审判员  陈 青

人民陪审员  韩 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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