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51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8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周某某,男,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郑学文
代理审判员 陈 青
人民陪审员 韩 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闫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