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致与于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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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4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四民一终字第2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致,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系吉CT3082夏利出租车驾驶人,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王艳,系程致妻子。

委托代理人朱凤涛,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迪,男,1991年9月12日生,汉族,系吉C00965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秋亭,男,1956年7月10日生,回族,系吉C00965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实际所有人,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徐航,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代表人廖卫东,总经理。

上诉人程致因与被上诉人于迪、哈秋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交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程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在二审程序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程致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上诉人程致负担2000元,退回20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 岩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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