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诉胡亚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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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49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78号

原告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军。

委托代理人:程霞,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员。住四平市。

被告胡亚珍,女,1949年10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诉被告胡亚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5.00元(减半收取202.50元),由原告四平市铁东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闫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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