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有富诉张亚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22号
原告才有富,男,1939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才亚杰(才有富之女),女,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张亚香,女,1966年10月08日生,汉族,农民。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有富诉被告张亚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才有富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才有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有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5.00元(减半收取947.50元),由原告才有富承担。
审 判 长 郑学文
代理审判员 陈 青
人民陪审员 金利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