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5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高某某,女,1975年6月16日生,满族,叶赫满族镇中心卫生院医生,住四平市。

被告董某某,男,1974年12月29日生,满族,叶赫满族镇中学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超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