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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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5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29号

原告郭某某,男,1988年4月14日生,汉族,四平市昊融银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平市。

被告李某某,女,1993年11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郑学文

代理审判员  陈 青

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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