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国恩与位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5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394号

原告鞠国恩。

被告位长福。

本院在审理鞠国恩与位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鞠国恩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国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已垫付),结案时退回187.50元

审判员  周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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