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某诉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51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65号

原告:夏某某,女,1980年9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

被告:何某某,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四平市线路器材厂员工,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闫超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