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52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1290号

原告:宋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韩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许梦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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