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延吉市强大防盗门商店诉被告邵凤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343号
原告:延吉市强大防盗门商店,业主:陈宏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刘德远,男,汉族,延吉市。
被告:邵凤智,男,成年人,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代理人:高延波,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吉市强大防盗门商店诉被告邵凤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吉市强大防盗门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吉市强大防盗门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64元,减半收取6282元,共计6282元,由原告延吉市强大防盗门商店负担。
审判员 张念德
二○一五年 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