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龙与国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54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丹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高海龙,男,1977年7月25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国海龙,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海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预收4300元,应退还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鸿彬

人民陪审员  刘振范

人民陪审员  王庆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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