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龙与国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丹民初字第121号
原告高海龙,男,1977年7月25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国海龙,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海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预收4300元,应退还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鸿彬
人民陪审员 刘振范
人民陪审员 王庆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海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