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东、尹桂坤与吕俊广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54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丹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高建东,男,1954年1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原告:尹桂坤,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吕俊广,男,1971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东、尹桂坤诉被告吕俊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建东、吕俊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预收500元,应退还2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鸿彬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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