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与谭春蕾、苏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54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敦民初字第2718号

原告刘洋,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窦玉莉,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春蕾,住敦化市。

被告苏玉峰,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诉被告谭春蕾、苏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合计23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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