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55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192号

原告吕某某,女,194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刘某某,男,1947年7月3日,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关继春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姜凤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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