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与陈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55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伊丹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陈某甲,男,1949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被告:陈某乙,男,1975年10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鸿彬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方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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