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艳丽诉黄留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55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200号

原告:郑艳丽,女,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个体,住梨树县。

被告:黄留标,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河南伊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艳丽诉被告黄留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同意给被告公告送达相关手续,但被告现地址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郑艳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60.00元,退还给原告郑艳丽。

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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