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芹与姜百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55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519号

原告刘凤芹,女,1948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姜百灵,男,4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刘凤芹诉被告姜百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凤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另10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凤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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