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雨富与孟祥文、李洪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5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425号

原告:蔡雨富,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孟祥文,男,68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李洪园,男,4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雨富诉被告孟祥文、李洪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雨富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雨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姜凤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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