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曼杰与王百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5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530号

原告王曼杰,女,1979年7月4日,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王百顺,男,1973年4月11日,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王曼杰诉被告王百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曼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62.5元,另6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凤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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