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与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5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57号

原告林某某,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徐某某,女,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关继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凤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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