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向军与张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5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张向军,男,1975年1月21日,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张百华,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原告张向军诉被告张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向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原告负担465元,另46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姜凤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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