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波与于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5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梨榆民初字第333号

原告孔令波,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梅河口市。

被告于生(于金发),男,40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波诉被告于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送达被告,原告孔令波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令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负担47元,退回原告47元。

审判员  杨占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凤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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