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宝珍诉鞠洪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5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188号

原告:孙宝珍,女,汉族,个体,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张文爽,男,汉族,个体,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鞠洪雷,男,汉族,个体,住四平市铁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珍诉被告鞠洪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不能提供公告送达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宝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退还给原告孙宝珍。

审判员  陈青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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