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海霞与张冬冬、四平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重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一重字第13号
原告:姜海霞,女,1979年4月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王英敏,男,1957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平东街宏大社区。
被告:张冬冬,男,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干部,住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
委托代理人:刘玉梅,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淑英,经理。
原告姜海霞诉被告张冬冬、被告四平市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姜海霞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海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学军
二○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许贵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