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被上诉人王有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姜洋,行长。
委托代理人宗巍,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有来,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姜立国,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以下简称梨树农行)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梨树农行委托代理人宗巍,被上诉人王有来及其委托代理人姜立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应查明梨树农行作出的处分决定是否生效,王有来主张权利是否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及诉讼时效,并向原审原告王有来释明应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民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