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与刘晓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8 10:5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四民一终字第10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

代表人:姚大为,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蕴锋,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晓丽,女,汉族,1970年3月24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佳丰,男,汉族,1988年3月15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晓丽、孙佳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公民一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晓丽一审诉称:2013年12月30日6时50分许,孙佳丰驾驶吉C7B885号轿车沿公主岭市工业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公主岭监狱门前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另一轿车相撞,吉C7B885号轿车又驶入道路左侧将刘晓丽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孙佳丰承担全部责任,刘晓丽无责任。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现刘晓丽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与孙佳丰赔偿医疗费60432.25元、护理费13465.16元、误工费27814.50元、伙食补助费11900元、交通费400元、复印费45元及律师代理费。

保险公司一审辩称: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12月30日6时50分许,孙佳丰驾驶吉C7B885号轿车沿工业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公主岭监狱门前时与前方同方向吉C3T986号轿车相撞,之后吉C7B885号轿车又驶入道路左侧与骑自行车的刘晓丽相撞,致使刘晓丽受伤住院。经交警部门认定,孙佳丰承担全部责任,刘晓丽无责任。吉C7B885号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刘晓丽的合理损失。不足部分,由孙佳丰承担。刘晓丽的医疗费60154.25元(非正规票据278元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11900元,共计72054.25元,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承担1万元,超出部分62054.25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刘晓丽的护理费13356.57元、误工费27682.05元、交通费200元,以上三项共计41238.62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承担。刘晓丽要求保险公司、孙佳丰赔偿复印费45元,因刘晓丽提供的系非正规票据且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孙佳丰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刘晓丽合理损失113292.87元。二、孙佳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刘晓丽合理损失4000元。三、驳回刘晓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2730元,由孙佳丰负担。

保险公司上诉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李随心无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李随心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及医疗费限额1000元,无责财产损失100元的限额内进行赔付。一审法院漏列了李随心为被告错误。

刘晓丽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0日6时50分许,孙佳丰驾驶吉C7B885号轿车沿工业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公主岭监狱门前时,与前方同方向由李随心驾驶的吉C3T986号轿车相撞,之后吉C7B885号轿车又驶入道路左侧与骑自行车的刘晓丽相撞,致使刘晓丽受伤住院。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事故管理大队事故中队作出的公公交认字[2013]第05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佳丰承担全部责任,刘晓丽无责任,李随心无责任。吉C7B885号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故发生经过为孙佳丰驾驶吉C7B885号轿车与同方向行驶的李随心驾驶的吉C3T986号轿车相撞,后孙佳丰驾驶轿车又与骑自行车的刘晓丽相撞,造成刘晓丽的受伤。故孙佳丰系直接侵权人,且该认定书亦认定孙佳丰承担全部责任,李随心、刘晓丽均无责任。基此刘晓丽向孙佳丰主张权利及要求孙佳丰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要求追加李随心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730元,由孙佳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3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厚国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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