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栗方文与被上诉人吉林鑫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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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5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栗方文,男,195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雪涛,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鑫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炳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建国,公司职工。

上诉人栗方文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栗方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雪涛,被上诉人吉林鑫鼎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建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被上诉人鑫鼎的违约行为是否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事实不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栗方文申请的证人郝振文、林凤芹证实,被上诉人鑫鼎公司的经理确有指示不让上诉人方车辆进入的情况,故应查明被上诉人在2013年10月31日以后是否有阻止上诉人车辆进入停车场的情况,以及是否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另,因租赁合同期限已满,在重审中应对上诉人栗方文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释明,再对其诉讼请求进行评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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