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晓冰、徐晓秋与马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0:5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四民一终字第3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晓冰,女,1970年2月27日生,汉族,四平热电厂职工,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晓秋,女,1972年7月19日生,汉族,国家电网四平供电公司职工,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岩,女,1963年6月1日生,汉族,四平市英城监狱职工,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上诉人徐晓冰、徐晓秋因与被上诉人马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晓冰、徐晓秋、被上诉人马岩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徐晓冰、徐晓秋在原审法院诉称:徐晓东系被告马岩的丈夫,徐晓东于2011年因病住院,马岩向其二人各借5万元用于给徐晓东治病。现被告已报销医疗费34.2万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借款。

马岩在一审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法院认为:经审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郊民初字第368号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及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一终字第183号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均涉及到被告马岩已故丈夫徐晓东的遗产继承人及相互的债务分配问题,原告徐晓冰、徐晓秋的诉讼请求漏列了相关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徐晓冰、徐晓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全部返还给原告。

上诉人徐晓冰、徐晓秋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定原审法院重审。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间的债权、债务已经过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予以确认,本案应进行实体判决,而不应错误适用法律,以原告漏列当事人而驳回起诉。

本院认为:(2012)西郊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对徐晓东生前债权债务予以查明(其中即包括本案争议的10万元借款),并在确认诉请继承的121.08平方米的房屋除马岩个人份额以外为遗产的情况下才做出判决。本院(2014)四民一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并未否认原审所查明和确认的相关事实,只是在分割遗产的具体数额上予以调整。故本案并不涉及继承人需要返还所继承的遗产的问题。原审以漏列相关利害关系人为由驳回起诉显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审 判 长  董 岩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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