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平市嘉宇公司与被上诉人商桂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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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5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嘉宇馨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宇公司)。

法定代表人郎淑云,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树伟,双辽市郑家屯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桂芹,女,1961年2月1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

委托代理人周秀明,男,现住址同上。系商桂芹之夫。

委托代理人曲德民,男,现住双辽市。

上诉人嘉宇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嘉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郎淑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树伟,被上诉人商桂芹的委托代理人周秀明、曲德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原审判决认为“综合考虑现在市场价格和评估后价格,酌定为每平方米4300元为宜”,上诉人嘉宇公司对该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认为该评估报告庭审质证时已超过该报告的使用期限,故重审时应查明该评估报告的效力及评估价格是否合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辽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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