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蔡春芳与被上诉人梨树县刘家馆镇社会福利中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春芳,女,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雪涛,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梨树县刘家馆镇社会福利中心。
法定代表人贾文义,梨树县刘家馆镇民政助理。
委托代理人张勇,男,52岁,汉族,梨树县刘家馆镇社会福利中心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安玉宝,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春芳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榆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蔡春芳及委托代理人李雪涛,梨树县刘家馆镇社会福利中心委托代理人张勇、安玉宝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应查明梨树县刘家馆镇人民政府、梨树县刘家馆镇人民政府财政所及蔡春芳之夫许世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及涉案土地的性质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梨树县刘家馆镇社会福利中心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应追加梨树县刘家馆镇人民政府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承包期限是否受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的限制以及增加土地承包费的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榆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