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贺与被上诉人陶英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贺,男,32岁,现住双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英海,男,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辽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玉香,女,1965年1月17日生,现住双辽市。
上诉人周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周贺于2014年7月17日在双辽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其与陶英海、赵玉香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返还定金10万元。故本案应发回重审,与周贺提起的撤销之诉一并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辽市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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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