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宣与梨树县梨树购物中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一终字第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宣,男,194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王福林,男,1965年6月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庞淑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梨树县梨树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梁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逄佳,该购物中心店长。
上诉人王树宣因与被上诉人梨树县梨树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购物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梨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上诉人王树宣与被上诉人梨树县梨树购物中心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由梨树县梨树购物中心给付王树宣赔偿款人民币5500元整,王树宣不再向梨树县梨树购物中心主张任何权利。同时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树宣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梨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宣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王树宣负担125元,由梨树县人民法院退回给王树宣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王树宣负担250元,由本院退回给王树宣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厚国
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