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宣与梨树县梨树购物中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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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0:59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一终字第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宣,男,194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王福林,男,1965年6月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庞淑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梨树县梨树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梁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逄佳,该购物中心店长。

上诉人王树宣因与被上诉人梨树县梨树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购物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梨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上诉人王树宣与被上诉人梨树县梨树购物中心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由梨树县梨树购物中心给付王树宣赔偿款人民币5500元整,王树宣不再向梨树县梨树购物中心主张任何权利。同时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树宣撤回原审起诉和二审上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梨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宣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王树宣负担125元,由梨树县人民法院退回给王树宣3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王树宣负担250元,由本院退回给王树宣2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厚国

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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