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富与郭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四民一终字第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富,男,58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建,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上诉人刘文富因与被上诉人郭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榆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刘文富与被上诉人郭建庭外达成和解,刘文富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郭建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文富撤回上诉请求及郭建撤回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榆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郭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元,由郭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刘文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厚国
代理审判员 赵文涛
代理审判员 田永利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