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赫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四民一终字第3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某某,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赫某某,女,1987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公民一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11月18日,赵某某因子女抚育费问题另行告诉解决,故自愿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某某负担150元,由本院退回给赵某某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厚国
审判员 田永利
审判员 赵文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