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艳秋与被告李东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914号
原告:顾艳秋,女,满族。
被告:李东福,男,汉族。
原告顾艳秋与被告李东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耀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艳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东福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艳秋诉称:原告与被告李东福于1992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一般,婚后生育长女李雪,现已出嫁,次女李健,现年10岁,被告自双方结婚后经常赌博,多次被东辽县公安局安恕镇派出所给予行政处罚,被告对原告及小女儿李健不尽抚养义务,原告及小女儿已达到没有生活来源的地步,且被告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原告对被告已无感情可言,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李健由原告抚养被告暂不用给付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东福未答辩。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李东福于1992年12月5日登记结婚。
2、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后育有二女,长女李雪(已结婚),次女李健(10岁)。
对于上述证据,被告未出庭质证也未提交书面异议。经本院论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李东福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顾艳秋与被告李东福于1992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并生育长女李雪,现已结婚成家,次女李健,现年10岁。现原告认为被告婚后经常赌博屡教不改,致使原告及女儿李健无生活来源,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李健由原告抚养被告暂不用给付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必须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条件,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顾艳秋与被告李东福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顾艳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耀光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