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双龙耐磨铸造有限公司与宁城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大冰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0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186号

原告东丰县双龙耐磨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满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城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大冰沟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双龙耐磨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城华辰矿业有限公司大冰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双龙耐磨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50元,结案减半收取。

审 判 长  陈亚荣

审 判 员  姚继生

人民陪审员  杨增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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