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鹏与赵爱伟、李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0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328号

原告孙大鹏。

被告赵爱伟。

被告李红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大鹏与被告赵爱伟、李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大鹏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大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大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马立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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