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00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721号

原告宋桂珍,女,1972年4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董传刚,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宋桂珍诉董传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与董传刚重归于好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宋桂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仁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崔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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