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素芹与姚福录、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民初字第1418号
原告孙素芹。
被告姚福录。
被告韩梅。
原告孙素芹与被告姚福录、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素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福录、韩梅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素芹起诉称:被告姚福录、韩梅因做生意急需用钱,于2013年7月4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3年7月17日借款4万元、2013年9月15日借款2万元、2014年5月30日借款2万元,共计借款13万元,但二被告至今未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要求被告姚福录、韩梅立即偿还借款13万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姚福录、韩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姚福录与韩梅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姚福录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13万元。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姚福录、韩梅偿还欠款。
在质证过程中,原告孙素芹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姚福录出具的13万元借据5张。同时,原告申请了证人于某某出庭作证,于某某证实原告丈夫曾经要求被告姚福录偿还借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姚福录向原告孙素芹借款人民币13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被告姚福录应当偿还欠款。被告姚福录与韩梅系夫妻关系,姚福录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韩梅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福录、韩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素芹借款人民币13万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垫付),由被告姚福录、韩梅负担,二被告承担连带执行责任,此款与上述判决一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