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辽县双惠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昕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小额字第5号
原告:东辽县双惠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艳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丁昕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辽县双惠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昕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昕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辽县双惠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昕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东辽县双惠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侯耀光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