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海艳、于桂荣、孙聖博、孙祥贺与被告东辽县交通运输局、国网吉林东辽县供电有限公司、孟令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681号
原告:姜海艳,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俊杰,东辽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于桂荣,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学仁,系原告于桂荣之子。
原告:孙聖博,男,汉族。
原告:孙祥贺,男,汉族。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宏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辽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丛贵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虎,该局法律顾问。
被告:国网吉林东辽县供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文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嵩,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令波,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冬梅,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艳、于桂荣、孙聖博、孙祥贺与被告东辽县交通运输局、国网吉林东辽县供电有限公司、孟令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海艳、于桂荣、孙聖博、孙祥贺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辽县交通运输局、国网吉林东辽县供电有限公司、孟令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姜海艳、于桂荣、孙聖博、孙祥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海艳、于桂荣、孙聖博、孙祥贺撤回对被告东辽县交通运输局、国网吉林东辽县供电有限公司、孟令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0元,减半收取即4125元,由原告姜海艳、于桂荣、孙聖博、孙祥贺负担。
审 判 长 侯耀光
人民陪审员 冯立杰
人民陪审员 姜 月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