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金艳诉李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647号
原告曹金艳,女,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内蒙古人,农民,住所地内蒙古。
被告李延勇,男,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曹金艳诉李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与李延勇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金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仁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崔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