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金艳诉李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01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647号

原告曹金艳,女,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内蒙古人,农民,住所地内蒙古。

被告李延勇,男,1966年11月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曹金艳诉李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与李延勇自行和解解决为由,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金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仁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崔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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