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运来与秦桂珍、王智洋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724号
原告石运来,男,1955年5月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工人,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秦桂珍,女,汉族,67岁,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王智洋,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白山市。
原告石运来诉秦桂珍、王智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因王智洋下落不明为由,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运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