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德增与张建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小额字第00025号
(2015)集民小额字第25号
原告曹德增,男,1956年2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张建刚,男,52岁,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曹德增诉被告张建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以已与被告张建刚自行和好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德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德增负担。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