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德增与张建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0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小额字第00025号

(2015)集民小额字第25号

原告曹德增,男,1956年2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

被告张建刚,男,52岁,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曹德增诉被告张建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以已与被告张建刚自行和好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德增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德增负担。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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