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0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一初字第618号

原告孙凤,女,1955年11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郑连平,男,1957年8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孙凤与被告郑连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凤以已与被告郑连平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凤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凤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凤负担。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孙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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