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殿成诉王贵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小额字第00031号
(2015)集民小额字第31号
原告郭殿成,男,1947年12月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集安市。
被告王贵有,男,汉族,60岁,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郭殿成与被告王贵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殿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