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殿成诉王贵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1:0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小额字第00031号

(2015)集民小额字第31号

原告郭殿成,男,1947年12月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集安市。

被告王贵有,男,汉族,60岁,住所地集安市。

原告郭殿成与被告王贵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殿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顾传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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