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德健诉寇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619号
原告柳德健,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被告寇志良,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凉水乡。
原告柳德健诉被告寇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柳德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成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