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权与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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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1:03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900号

原告:董权,男,汉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无职业,住抚松县。

被告: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周安信,系经理。

被告:中铁九局,住所:沈阳市和平区。

本院受理原告董权诉被告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梁山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确的地址。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7元,退还给董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张 静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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