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林诉浑江发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浑民一初字第431号
原告朱德林,男,69岁,汉族,白山市浑江发电公司职工,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告浑江发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新华,系该单位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德林诉被告浑江发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德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慧斌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婷婷